警钟长鸣

【案例解读监察法】依法讯问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

 
[发布时间:2018-11-08 17:44:18] [访问量:]


【案例】
  S省纪委监委接到举报,某煤炭企业党委书记、董事长G某涉嫌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,纪委监委进行了初核后,按程序报批,对G某进行讯问。
  G某刚被带进留置点时心情沉重,铁了心“死不开口”。
  调查人员并没有咄咄逼人,一直娓娓道来,对他很尊重,并且设身处地地帮他分析出路,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,提讯时该吃饭就吃饭,该休息就休息,不搞疲劳提审、熬夜提审,时刻关注他的身体和情绪,还赴外地为G某购买治疗心脏的特效药物。
  几天的讯问下来,G某的心理防线动摇,开始交代自己的问题,不仅交代了收受D某名表、字画和翡翠挂件等贵重物品的细节,还主动交代了组织不掌握的他在违规提拔任用干部、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收受多人钱款的事实。
  调查人员按图索骥,收集相关书证物证,很快就形成了相互印证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。调查期间,G某结合自身违纪违法事实撰写了一万多字的忏悔录,深刻反省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。
  【解读】
  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对涉嫌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,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,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。”讯问是调查人员为了获取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陈述,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词等方式进行提问并加以固定的一种调查措施。讯问和谈话不同。只有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,且在被监委立案、留置之后,对被调查人才能进行讯问。本案例中的G某就是因为涉嫌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问题,才被带进留置点进行讯问的,这里面的关键是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,对非职务犯罪的对象不能进行讯问,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也不能以谈话代替讯问。同时,监察机关的讯问不同于司法机关的讯问,监察机关面对的被调查人不等于犯罪嫌疑人,首先是组织同个人之间的一种交流方式,体现的是对公权力的监督。换句话说,监察机关和被调查人之间是一对辩证的“矛盾”关系,虽然表面上是对立的,实际上都是为了维护公权力的廉洁这个目的,通过监察机关讯问这种形式,查清问题,帮助被调查对象改正、改错和改造,是一种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。这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、实事求是,本着对党、国家、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,对工作对象、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,严实深细做好讯问工作,特别是避免为取得口供、撬开嘴巴而不择手段的倾向,把严管厚爱、治病救人融于其中,守住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和红线。
  讯问是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重要调查措施,对于突破案件往往起到关键作用。对G某的讯问就是生动的例证。刚开始讯问时,组织上并没有掌握他的所有问题。通过柔性的执纪执法和人文关怀,借助针对性强的讯问技巧,直面被调查人,在生活上予以关心照顾,心理上予以关怀疏导,争取对象配合,迅速突破案件。使用讯问措施有严格的约束。讯问前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,将拟定的讯问提纲、讯问计划等材料及手续逐级报批。讯问应当在专门的场所开展,讯问权只能由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,不能委托给其他机关、个人行使,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,并且必须进行全程录音录像,讯问笔录应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,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内容还必须保持意思一致。讯问活动要符合监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具体程序、要求等的规定,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利,确保和证明讯问过程文明合法,这也是对监察干部的一种监督和保护。
——摘自中国方正出版社《<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>案例解读》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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